記憶綿生產加工二期項目
青島三喜海綿科技有限公司
記憶棉生產加工二期項目
環境影響評價第二次信息公示
項目已于2018年8月6日-2018年8月20日在青島海西環??萍加邢薰揪W站上進行了第一次信息公示,未收到反對意見。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關于印發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》(國家環??偩?,環發【2006】28號)的相關要求,現對青島三喜海綿科技有限公司的環境影響進行第二次信息公示。公示的主要目的為通過對項目建設內容的工程分析,以及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評價,使更多的社會公眾了解項目的建設情況,并以此獲取公眾對本項目建設的態度和建議,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。
一、項目概況
項目名稱:記憶棉生產加工二期項目
建設性質:改擴建
建設地點:青島市黃島區六汪鎮東北莊村北側
建設內容:項目總占地面積約38.37畝(約合25580平方米),總建筑面積約18500平方米,擬建設7棟單層廠房及輔助設備用房。項目投產后可達到年產記憶綿床墊3萬套、記憶綿枕頭10萬套、海綿8000噸的規模。項目總投資15000萬元。
二、評價區域環境現狀評價結論
(1)環境空氣質量現狀
項目所在區域SO2、NO2小時濃度、日平均濃度以及PM2.5、PM10日平均濃度均滿足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3095-2012)二級標準要求;非甲烷總烴監測濃度為1.25;臭氣濃度為未檢出。
(2)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
項目所在地西側膠河水質指標均能滿足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838-2002)中Ⅲ類水質標準的要求。
(3)地下水質量現狀
項目所在區域地下水pH、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高錳酸鹽指數、硫酸鹽、揮發性酚類、氯化物、硝酸鹽、亞硝酸鹽、氨氮、總大腸菌群等指標均滿足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Ⅲ類標準要求。
(4)聲環境質量現狀
項目所在區域周邊無大的噪聲源,現狀環境良好,滿足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096-2008)中的1類區標準。
三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
(1)廢氣
項目產生的大氣污染物主要為投料粉塵、發泡廢氣及儲罐大小呼吸廢氣。
投料粉塵產生量較少,通過車間通風換氣系統無組織排放到外環境;
1#廠房發泡廢氣、地上儲罐、地下儲罐大小呼吸廢氣及3#廠房發泡廢氣分別經各自設備上方的集氣系統收集后,引風至同1套“UV光解+活性炭吸附裝置”處理后,通過15m高的P1#排氣筒排放;
經預測,項目有組織排放工藝廢氣中VOCs排放濃度、排放速率、二氯甲烷及甲苯二異氰酸酯排放濃度均能夠滿足能夠滿足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:有機化工行業》(DB37/2801.6-2018)中相關標準要求。
無組織排放廢氣VOCs廠界濃度能夠滿足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:有機化工行業》(DB37/2801.6-2018)表3標準要求;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廠界濃度限值滿足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16297-1996)表2中限值標準。
(2)廢水
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,廢水主要為職工生活污水,經廠區內化糞池處理后,委托濰坊藍鑫保潔工程有限公司黃島分公司集中收集,外運堆肥,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。
(3)噪聲
項目噪聲源主要為生產設備運行產生的噪聲,高噪聲設備采取了隔聲、消聲及減振等措施,對廠界噪聲的影響可減少到最低程度,廠界噪聲值均可滿足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(GB12348-2008)中的1類標準要求,項目距離周邊環境敏感點較遠(大于200m),項目噪聲不會對敏感點聲環境造成明顯影響。
(4)固體廢物
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廢主要為海綿下腳料,外售給其他企業綜合利用;廢機油、廢潤滑油、原料過濾殘渣、廢UV燈管、廢活性炭、原料廢包裝桶等危險廢物統一收集后、分類暫存于危廢暫存車間,定期委托有危廢處理資質單位處置;職工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收集,運往垃圾填埋場填埋。采取上述措施后,本項目固廢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很小。
(5)結論:
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,選址合理,采用的各項環保設施可以保證各項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,采取風險防范及應急措施后,風險水平在可接受范圍以內。在確保報告書中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到位,并確保正常運行的情況下,從環境的角度考慮,項目的建設是可行性的。
四、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
公眾參與的目的是收集項目影響范圍內的民眾對項目建設的觀點、要求和愿望,公眾如果對項目持有異議,請在10日內與項目單位或環評單位進行聯系。
五、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
公眾可通過電話、傳真、信函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與項目單位或環評單位進行聯系,聯系方式如下。
建設單位及其聯系方式:
建設單位名稱:青島三喜海綿科技有限公司
聯系人:薛總
聯系電話:13505332055
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:
評價機構:江西南大融匯環境技術有限公司
聯系人:焦工 TEL:18660205211
六、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
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: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。
上述公示內容的真實性、合法性由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負責。